山西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在6月、7月、8月高温下,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按照规定,高温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8至10元。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的天气。高温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将受到严肃查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补贴,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高温补贴的其他福利: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关于高温补贴的注意事项:
(1)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
(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河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河南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环境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补贴。对于高温补贴的发放,我省执行标准是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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