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5、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企业发生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8、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九款)
9、《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10、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九款)
10、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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