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但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主张权利的患者一方在证据上存在很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很难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常规诊疗有详细的了解。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过失。第二,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确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第三,患者死亡时无法证明。即使没有死亡,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的患者也无法证明,家属也无法参与整个治疗过程。家属证明是不现实的。基于受害者举证中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医院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或者无法预防的外因(如医疗事故、疾病自然转移)造成的,不能证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是什么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医患双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按以下方式划分:
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他们认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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