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产分配协议是可以更改的,但需要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协商好后可以更改遗产分配协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的特征
﹙1﹚协议内容具有双务有偿性。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遗赠人享有扶养人对其进行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其必须履行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并非纯粹为达到经济目的才签订协议,实质上并非等价交换,其重点是扶养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特有的性质,也是它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和遗赠的本质特征。
﹙2﹚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需要将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为实践性合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的为诺成性合同。很明显,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即可成立生效,双方均受协议约束,不可随意解除。
﹙3﹚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但遗赠人的财产所有权需在其死亡后才会发生转移。
﹙4﹚扶养人可以是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而遗赠人一般是无儿无女,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因某种原因不愿让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孤寡老人。
﹙5﹚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和遗赠以及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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