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民政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可投靠在杭养父或养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向养父或养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子女收养投靠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由户口在杭养父或养母写);
2、申请人及迁移人(养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当地派出所盖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民政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如养父母未婚的,还需提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在校学生的在校证明(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出具);
6、其他视不同情况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7、在杭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迁入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如是公房租赁证,除提交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外,还应由该公房管理部门出具该房屋现使用权仍归申请人承租的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如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须提交房产人、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注:租住私房、挂靠集体户口、挂靠亲友处户口的人员,不予办理夫妻投靠、老年投靠、收养子女投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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