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中的“诉讼程序保质期”
时间:2023-04-23 18:33:15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知,若您作为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一旦发现行政行为侵害您的合法权益时,您务必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一定要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内提出。其他案件也一定不要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5年。否则的话法院有权不予受理您的案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您可能会遇见这种情况,即自己的房屋遭到强拆,及时拨打110报警,但是当警察来之后往往并不履行职责。此时因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知,您有权起诉公安局的不作为。如果您被限制人身自由或遇见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自己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此时不用着急,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您可能还会遇见这种情况,您与征地部门或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这些行政机关并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那么此时,您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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