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24:44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1)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仍未开工,需提前办理延期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惠城区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预受理。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进行业务受理公示(公示时间10天),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进行业务受理公示(公示时间10天),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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