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突发疾病死亡学校未尽职责赔偿
时间:2023-06-04 18:26:24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学生刘某在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时,由于激烈运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刘某的父母以学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漯河市某中学赔偿原告刘某父母医疗费、法医鉴定等费用1.4万余元。

2004年3月18日,漯河市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学生刘某参加完身高、体重、握力、肺活量、立正跳远等五项体育达标后,便参加1000米长跑。在将过三圈半时,刘某突然觉得身体不支,脸色苍白,倒地不省人事。学校用一辆面包车送刘某到医院抢救,但经医院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诉称:3月18日上午,我儿子高高兴兴去上学,8点左右参加学校体育达标测试。当我儿子参加完五项体育达标后,在参加千米长跑时,同学们发现我儿子脸色腊黄,体力不支,想坐下休息,老师说:“别坐下”,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情况下,扶我儿子继续向前走,我儿子突然坠地不省人事。学校没有打“120”急救车,而是在慌乱中抬我儿子坐面包车送医院,以致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我儿子的死亡,学校存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辩称:体育达标测试是国家教育部统一要求,全市统一组织,毕业班都应参加。在达标测试中,学生刘某显得体力不支,指导老师和同学们扶其慢慢走动。在发现刘某身体反应状态异常,可能发生意外时,学校教师和同学们即用停放在附近的车送往医院抢救,没有耽误和拖延时间。学生刘某属于潜在性疾病突发而死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前患有一种潜在的出血性疾病,由于激烈运动突然发作,造成双肋广泛性肺泡出血,引起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该病具有不可预见性,且学校也采取了积极救护措施,但学校仍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因此,漯河市某中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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