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包括了以下为婚姻持续期内所产生或取得的各项财产:
首先是关于薪酬、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其次为因生产、运营及投资所带来的各种收益;
再次是智慧产权所创造出的收益;
接下来则是源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前提是必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排除;
最后,还有其他应该被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即:
一是夫妻中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三是从夫妻双方实际领取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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