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范围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2 16:41:43 3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财产范围最新司法解释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主要包括如下:

1、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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