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
民法典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公职人员可以作为居间合同的中的委托人,但是不能作为中介人员签订居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居间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违约是需要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的。如果在合同终止前违约,则需要像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那样赔偿违约金。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肯定是要支付违约和中介公司的佣金的,因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存在过错,买卖双方佣金的支付都应该由违约方承担。
三、签订居间合同的生效条件
居间合同生效要件有:
1.当事人适格,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遵循公序良俗;
4.满足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
5.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备案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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