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笔录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4-01 21:10:45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对于庭审笔录是最有效反应在法庭上的真实情况,是法院最出判决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结束之后,法庭笔录为了保障一切属实在记录完成之后会有当事人进行阅读,是否出现错误,如果出现错误需要进行更改,如果需要查阅庭审笔录需要由律师提出相关的申请才可以查阅。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笔录是什么?

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

(三)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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