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遭遇未了结的交通事故,会有什么不良后果?
时间:2023-07-07 19:53:39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结案的交通事故对车主的影响如下:

1、交警部门确定责任,无法协调解决时,车会被扣留;

2、交通事故没有处理完不会验车;

3、拖延不结案的,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车主将陪同诉讼;

4、结案时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一、发生交通事故,未结案处理流程如下: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的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则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都无过错的,则对应损失由双方分担;

4、交通事故如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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