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正是因为存在两种情况就需要区别对待了。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1、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
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
3、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
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
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尽管最高法院曾经就劳动争议的审判颁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上述属性。
4、在管辖级别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有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而在地域管辖方面,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中合同类案件管辖的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口径不一,还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不处理的部分案件因不属法院主管范围而不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处理而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予受理或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情形。
通过上述相关的法律知识阅读,我们已经明白,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时候,是可以直接向管辖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管在哪里工作,只要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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