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后承租人能否补偿装修投资,是商品房租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依恋”。如果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装修费,应分几个层次进行分析: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了房屋装修附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他们终止了合同。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原房屋装修是否得到出租人的认可。按照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的,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的,承租人应当拆除装修附件。如果不能拆除,出租人一般不必赔偿你。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经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在合同终止后,由于装修配件无法取回,只能属于出租人。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和过错的大小来判断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的装修附件对出租人确有使用价值的,出租人也可以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装修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增建或设备改造、完善,如安装中央空调和水电设施;第二类是一些常见的装修,如粉刷墙面、安装门窗等;第三类是承租人为特定的经营目的而使用的装修,如承租人开设的专门招牌和桑拿房,开设餐厅、歌厅等。前两种装修,由于市场的普遍性,一般认为房屋价值应由出租人补偿。第三种装修,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三种装修虽然客观上增加了房屋的实用性,但并不一定符合房屋未来的属性。由于装修不具有普遍性,可能与房屋的未来用途相匹配,也可能不匹配,从而导致“正升值”和“负升值”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民法原则的角度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赔偿遵循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自古以来“一视同仁”的简单价值。因此,出租人在“正增值”时应给予补偿,否则不认为有利可图。当“负增值”时,出租人无法赔偿,而装修属于承租人的经营性投资,行业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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