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秩序服务。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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