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故意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明知其行为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2.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了需要赔偿的实际损失。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条件相互联系,应当同时具备。否则,保险经纪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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