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有哪些
时间:2023-03-14 21:42:34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一、非法经营罪从犯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罪从犯的认定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

二、故意杀人中哪些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三、非法拘禁怎么算是从犯

1、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3、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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