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具体登记审批事项
(一)、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2、房地产抵押证明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
3、注销抵押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注销,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2、抵押登记证明书;
3、注销登记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审批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审批收费
无。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六点规定:“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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