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费用和有效期)
严格管理区内领取《养犬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免收犬只管理费。《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登记续期)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携犬只并持犬只免疫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变更)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区域变更)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转移到严格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严格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将已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证补发)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登记注销)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的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类收容场所,并到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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