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有违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所涉及到的劳动者应提供的相应经济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长度,以年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凡每满一年的便可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两倍作为经济补偿;而对于连同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则将此视为一年来进行处理;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了超过六个月却未满一年的话,便按照满一年来进行计算。
最后,若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长恰巧为六个月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其支付象征性的半个月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两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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