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到底是否该写在纸上?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诸如奢侈消费)有无必要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有望最终敲定。今起,《消条》第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在此次意见征集后,《消条》将进入三审并有望在本月底审议通过。
令诸多消费者值得期待的是,《消条》一旦通过实施,水表、电表、气表等计量工具均将有望由经营者自备,这意味着成都目前存在的约计20万只超期服役的燃气表,消费者有望免费更换(该事件本报曾率先推出系列报道)。
条例·争议
禁止开瓶费不用写出来?
针对社会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开瓶费问题,《消条》二审稿没有直接提及。然而,对餐饮领域中的不平等条款,《消条》却有规定:“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行业规则、管理、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或乱收开瓶费的行为将遭遇禁止。
然而,是否把“禁止开瓶费或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明确写下来,参与修订讨论的代表之间出现了争论。有的说,没有必要明确写出来,因为条款说得很清楚;有的则认为,在成都目前的消费环境下,有必要写出来。“你不点名,商家就有可能以理解有分歧为由,说他不认为这是不平等条款,纠纷还会发生。”昨日,省消委秘书长刘*兵表示,虽然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已很明确,但条例应讲究在实际中的操作性,遇到纠纷就直接可以套用,解决问题。诸如贵州《消条》就全国开先河,在条文中明确了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值得借鉴。
是否取消提高水平的消费?
去年成都一起“汽车不是消费”的法院判决曾在全国引起轰动,并引发奢侈消费算不算消费的大争论。就此,《消条》在总则第二条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一条文中的“提高生活水平”,明确了汽车等属于受《消条》保护的消费,汽车欺诈同样应双倍赔偿,同样用于生活的奢侈消费也算生活消费。
在该条款讨论中,参与《消条》修订的各方代表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消条》所保护的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这已经与生产消费相区别,“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很明显属于生活消费,由此“提高生活水平”这一限制没有必要再重复。有的代表则认为,目前四川包括成都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奢侈消费不算生活消费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明确写出来以消除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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