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十倍赔偿的规定,与之最接近的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1)价格欺诈行为的含义。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或采取的价格手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欺诈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价格手段有:①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②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③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⑤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⑥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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