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职工可以认定,但在申请时,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驾驶无证车辆造成的人员伤亡。第一次,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本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运动会、运动竞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运动竞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下发的《关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劳社保发[2008]86号)的有关内容,需要提供机动车事故伤害证明,因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造成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围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驾驶无证车辆造成的人员伤亡。机动车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载明驾驶人饮酒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明表明从业人员饮酒的,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工伤不予认定。运动会伤害首次认定为工伤,本市明确,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中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本单位部门间组织的除外)运动会、运动竞赛,或者参加上级单位代表本单位举办的运动会、运动竞赛,造成伤害的,依照《工伤事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他人不服从其管理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且该暴力行为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患病,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死亡或者直接送医院脱离工作岗位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工伤48小时视为工伤48小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突发疾病以医疗机构初诊时间为起病时间”。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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