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贷违约合同履行怎么处理?
时间:2023-04-14 11:52:09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因限购政策原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定金、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利息返还买受人。

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是,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最终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同时可以要求居间人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自身损失。

注意事项:

注意区分合同解除权请求基础,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政策变化还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如负有合同备案义务的开发商迟延履行合同备案手续;负有过户义务的二手房出卖人迟延履行过户手续;出卖人未完全履行贷款申请的配合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导致本可在政策出台前取得贷款的买受人贷款不成,或者遭遇限购令限制,无法过户的,不适用前述规则

买受人因限贷政策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中介机构主张的中介费用,如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受人因限贷政策客观上无法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最终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无需支付以合同订立为条件的中介费用。但居间人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委托人应当支付。但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最终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同时可以要求居间人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自身损失。

由于房屋限贷是因为政府规定和导致的问题,所以与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有因为限贷而导致违约情形产生的话,那么是不能够要求违约一方进行支付赔偿金额的。只能够要求其对于房屋中介或者是一些其他中间房屋活动所需要支出的费用进行相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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