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歧视;
3、罪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完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确立了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但是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角度看,其中的两个原则仍需加以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及有关规定应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以便和国际人权公约相协调。
1.《刑法》第3条规定应该加进国际法因素,即在法律一词后加或国际法。
2.对刑事规范的法律位阶进行明确要求或规定。
3.对何谓刑事专门辟一款进行解释,可以放原则规定后面,也可以放刑法总则第五章的其他规定里。
4.《刑法》第9条应该包括习惯国际法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或者把国际条约改为国际法。
5.《刑法》第12条第1款应该包括国际法,即在涉及法律的地方加上或国际法。
6.对《刑法》第12条第2款进行分解,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对不可逆转刑罚规定应当溯及适用;对可逆转刑罚规定可以溯及。
7.规定对习惯国际法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在溯及力上的例外。措辞上可以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2款的规定。[1]
8.尽快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合法化问题。
9.最高司法机关自觉约束自身的越权司法解释行为。
10.分则中增补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具体罪名见后),可考虑设专章或专节。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在加入两公约以后,我国刑法中的平等原则需要在三个方面作出协调和完善的努力。
1.在总则的原则层面,增加关于平等保护及非歧视的规定。具体措辞可以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的规定。[2]
2.在刑法的具体规定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中,消除歧视性规定,以做到立法上的平等追究。
3.在司法实践中,努力真正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反对特权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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