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抵债会不会形成雇佣关系?
时间:2023-06-04 18:43:51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务抵债,是指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提供劳务,用以清偿债务的执行方法。

在执行程序中实行以劳抵债,必须严格适用以下条件:

1、自愿协商原则。在实施劳务抵债的过程中,由于劳务涉及到公民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对此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方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意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被执行人的劳动报酬,并给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便于被执行人自觉的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前提条件。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基础条件。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务成果。

4、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这是劳务抵债能否适用的关键条件。

5、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这是对劳务抵债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的认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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