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筹设办理时限多久
时间:2023-05-28 18:31:08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1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2004年)

01见全文附件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012年)

6.2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7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OO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OO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OO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不少于三年。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按照各自权限组

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应当客观公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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