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等,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申请变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变更的书面请示
2.《佛山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申报表
3.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4.其他必要资料:①变更举办者、分立和合并:双方协议书、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②变更法人代表人或校长: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③变更办学场地:新办学场地来源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需提交租用协议书;现场评估验收意见书(由佛山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到拟办学地址现场评估后出具)④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等:相关新增办学条件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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