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主毁约
时间:2023-06-09 00:30:27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4年6月,刘先生购买了岭南路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尚未颁发。一年后,刘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屋以73万元价格转让给梁女士母女,约定待可办理产证后,刘先生一周内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几天后,梁女士母女依合同支付了房款等费用后,入住了该房。随着房价进一步攀升,刘先生想毁约。于2005年11月、12月,两次发函给中介公司,表示之前与梁女士母女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期房限转的规定,应予废止。看到刘先生有意反悔,迟迟不办产权证,梁女士母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办理产权交付手续。然而在案件审理中,刘先生又通知梁女士母女,表示为办理小产证所需,梁女士母女应将维修基金收据、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提交刘先生,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合同。此后,刘先生表示,由于梁女士母女不愿提供材料,致使合同无法进行,所以提出正式解除合同。在审理过程中,为保证梁女士母女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释明,梁女士母女向法院提出房屋保全申请,法院迅速对系争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以避免梁女士母女因刘先生的不诚信行为遭受损失。

法院判决:

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出房屋房地产权证,将该房地产权利转移给梁女士母女。

点评:

因刘先生转让给梁女士母女的房屋,目前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所以转让行为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刘先生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刘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出房屋房地产权证,将该房地产权利转移给梁女士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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