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后,看到房价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升值差价7.1万元,并全额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等共计2万余元。
2007年8月17日,陈先生向李女士支付2万元定金后,与李女士签了一份“收款凭证”,载明李女士的一套房屋售价为106万元。9月11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价款为70万元,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先生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房屋升值不少,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万元,业务员随后返还给了陈先生。为此,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李女士称当时讲好的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现在房价上涨,不愿再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
鉴于李女士坚持不再履行合同,陈先生变更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增值。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评估后,结论为:截至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李女士明确将房屋以人民币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先生,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现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经法院释明,不再坚持履行合同,故法院可以判决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另认为,鉴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李女士违约行为导致陈先生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法院据此认定陈先生确实存在经济损失,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先生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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