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未按计划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执行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发单位逾期两个月未执行研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发单位应当返还研发经费,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用途的,委托人有权停止研究开发经费,并要求研究开发人员退还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发展商在委员会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未退还研究开发经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展商应当退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因研究开发人的过错致使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研究开发人的过错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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