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问题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首先,未能如约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其次,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已经达成共识的设计方案;
再次,收取费用的标准与约定不符;
最后,无法按照约定的日期向购买者交付对应的房产证。针对这类违背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有任何违反合同条款或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出现瑕疵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合约、设法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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