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式
时间:2023-06-09 11:12:02 3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8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拉开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序幕。该文件指出了兼并重组方式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煤炭生产企业情况复杂多样,怎样能使兼并重组达到最佳效果。兼并重组方式的设计和选择必然是此次兼并重组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不同的兼并重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各煤矿企业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兼并重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本所律师正在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践经验就兼并重组方式的设计和选择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体改经38号)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企业兼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兼并的方式

(一)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方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为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目标企业协商债务如何处理,而是在完成企业兼并的同时对目标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因而目标企业应该是资大于债的企业。这种方式适合于大企业对小企业,以及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兼并。

(二)承担债务式

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在这种兼并方式下,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不是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标企业都还具有潜力或还有可利用的资源。

(三)吸收股份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吸收股份式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资大于债的情况下。吸收股份式的企业兼并,使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财产并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已不复存在。这种兼并方式从被兼并方来看,相当于以实物或企业整体产权投资于兼并企业,如果兼并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就相当于用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去购买兼并企业的一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所有者对原企业净资产折合成兼并企业的股权,与兼并企业一起按股份分红。

(四)控股式

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此种企业兼并无需一次完成,可以分阶段进行。这种兼并不再是以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这种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一种平和的兼并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兼并是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方式之一,是企业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从企业兼并的方式(前三种方式)来看,企业兼并属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在这种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来的公司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同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从此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失去经济主体法人资格。

企业兼并的第四种方式有别于企业吸收合并,它以不改变被兼并企业的法人地位为前提,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来实现控股。由于控制了被兼并企业的部分股权,从而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原股东共同负担被兼并企业的盈亏。

二、企业兼并的形态还可以表现为收购。收购,顾名思义是一种买卖行为。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中有着特定含义,仅指受让公司通过购买出让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从而实际控制出让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但是我国的企业兼并与被兼并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很多企业还没有进行公司改制。这种情况下收购的标的还很难说是股权,我们通常称之为企业产权。确切地说,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收购从收购标的的角度划分,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为了灵活运用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必须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

(一)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采用股权收购,收购双方通常只需要交纳印花税、契税和部分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加重了收购成本。

(三)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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