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拘留取保是否免于拘留
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在申请复议期间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如果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二、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按规定,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提供的担保人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无牵连,即只要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即可。
2、担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所以坐牢的就不可以。
3、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便于办案机关找人。
4、担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那么即不是适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以作为担保人。
不过,做了担保人后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就将要接受3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当事人实在找不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的,可以选择提供保证金,并且,当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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