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预售房屋能否予以退房之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因非购房者个人因素所致合同履行产生困难而产生退房意愿时,购房者可寻求与开发商展开友好协商,以解除原订合同并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若系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且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则需由购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方能同意退房事宜;反之,若卖方未予同意,则购买方无法实现退房愿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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