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时间:2023-02-15 14:30:12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部分:在交易过程中:

(一)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

(二)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三)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四)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第二部分: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一)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二)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三)印花税:每件5元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物业管理

一、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么?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由“划拔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二、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可以在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一)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二)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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