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三、仓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种类有: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交还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这种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承担归还原物的责任。
2.混藏式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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