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港澳关系人需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照顾父母: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须提交其兄弟姐妹同意其前往港澳照顾其父母的意见;
(3)投靠子女: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投靠父母: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6)特殊事由: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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