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年来没拿到加班费,又被公司要求签订“包干合同”,六名员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向所在的公司讨要近39万元的加班费。目前劳动仲裁尚未开庭,员工们却意外地接到公司通知,今年1月份每人补休28天,只安排三天上班。**假日广场有限公司表示,人事部决定以补休方式补回员工之前加班的天数。律师认为支付加班费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集中安排补休来免除这种义务。
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
昨天下午2时,在益田假日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工程部办公室,见到了多名涉事员工。据董先生介绍,物业公司工程部主要从事设备维护,共有30多名员工。从2008年8月份益田假日广场开业至今,几乎每人都有被安排额外加班,有时甚至是通宵达旦地干活。但除了法定节假日领取三倍工资外,从未领取过平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目前共有六人集体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人因合同到期辞职,另一人主动提出终止合同,余下他们四人愿意继续留下。
一名员工表示,针对公司不发放加班费的事情,员工们不止一次地提出意见,公司却对他们施加很大的压力,每个月只让员工休息4天。“去年11月底,我们决定集体委托一名律师,向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另一员工夏先生表示,按照委托律师的计算,公司理应支付他们6人近39万元的加班费,此案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见到夏先生手中厚厚一叠考勤卡,不少月份的考勤都是满的。“每天都要加班一两个小时,有时整个月都没有一天的休息。”夏先生说。
本月被安排每人休假28天
在工程部办公室,见到了一份《2010年1月份工程维修排班表》,显示四名正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1月份每人补休28天,其他员工则按照正常来排班。而去年12月份的一张排班表显示,这四名员工每人补休14天。“排班表上安排我们去年12月补休14天,但我们仍旧正常上班,不敢耽误一天的工作。”董先生表示,12月31日下午,物业部的周经理通知他们,1月份按照排班表强制性补休,而除了维修排班表外,公司对此并没有出具正式的文件。
了解到,不仅如此,公司2008年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在他们的合同相继到期后,公司要求工程部所有员工签订“包干合同”,将基本工资从原来的2800元调整到1800元,且不论员工加班与否,每月按照2800元发放工资,不少员工都拒签包干合同,此说法得到了当天上班的员工的证实。
**集团
以补休补回员工加班天数
昨天下午,**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咨询了公司的律师,可以选择给员工补休,也可以选择支付加班工资。”该负责人表示,公司选择补休方式补回员工加班天数,补休期间员工的所有工资照常发放。该部门其他员工的加班天数,也将陆续以补休的方式补回来,并不是有意针对这四名员工。
律师
集中补休不能顶替加班费
洪文事务所王-勇律师认为,支付加班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集中安排补休来免除这种义务。“即便公司安排员工补休28天,也只能算作带薪休假,除了工资应照常发放外,之前的加班费用也必须支付。”此外,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包干合同”,由于法律上并不存在“包干工资”的概念,员工可以拒签合同,即使已经签订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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