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完全物权,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初始登记时,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停车位。但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将停车位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不完全物权,这种产权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开发商是否有权处分地下停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开发商在出售、出租、承租等活动中,有权处分地下停车位。因此,开发商有权利处分地下停车位。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开发商在出售、出租、承租等活动中,有权处分地下停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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