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商务部起草了《拍卖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已经商务部2004年24号部长令公告,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拍卖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61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凡《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较为详细规定的事项不再涉及,《拍卖法》没有相应条款或条款规定不具体,但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发生,需要规范的事项,在《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对参与拍卖的各方来说,《办法》对他们有什么约束?对整个拍卖市场意味着什么?针对目前行业中的问题,从保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利益,兼顾社会公平的角度,强化了监管。一是结合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立监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二是对恶意降低佣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拍卖法》中仅规定了佣金收取比例的最高限不得超过5%,而实际运作中,由于拍卖来源的有限,很多拍卖企业采取了零佣金竞标甚至给委托人回扣等手段、恶意竞争,导致拍卖前期宣传、评估等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了拍卖的效果,最终损失的仍然是委托人,公物拍卖更多的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办法》规定了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兼顾了社会公平。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拍卖公告媒体,以保证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了拍卖企业、委托人应当说明其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否则免责声明无效,因未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等内容,加强了对竞买人利益的保护,亦便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办法》对拍卖企业、拍卖师、委托人及政府管理人员明确了禁例,并提出违规处罚的规定。明确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拍卖当事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拍卖企业间的竞争规则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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