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没有物业服务合同有没有权利起诉业主
当物业公司并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仍拥有起诉业主的权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虽然缺乏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如果物业公司实际上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在业主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时,物业公司依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只要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可提起诉讼。
因此,即使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的服务关系,并且业主的行为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便有权起诉业主。
二、没签合同也要交物业费
对于未签订物业合同的业主而言,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是一个常见的疑问。
1.实际上,物业管理服务是一项公共服务,即使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即使业主未签订物业合同,但只要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就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此,无论是否签订物业合同,只要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三、合同可协商撤销
在物业服务领域,即使已经签订了物业合同,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仍有权协商撤销合同。
1.这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益,而即使签订了合同,双方也仍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商解除合同。
2.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
(1)在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1)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业主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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