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应是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2、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3、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5、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做到“五知”“三会”(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及消防专干或兼干,知火警电话“
119”,知灭火基本方法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6、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窗户、水龙头,锁好门,防止火灾、水灾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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