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及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
4.子女抚养和教育(包括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方式有时间);
5.其他约定。
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离婚也可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办理。
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5、对于家庭财产较复杂情况,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写离婚协议书,对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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