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成都市户籍居民(非成都市户籍居民,至少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证);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材料
1.双方当事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户籍不在本省或双方户籍在本省但非成都市内的内地居民还应提交金堂县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有效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军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4.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信息及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需现场签名)。
注:
(1)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1份;
(2)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4)涉及房产归属等问题的,需携带《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申请受理(冷静期)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各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登记(发证)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特别提示(冷静期)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咨询电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28-849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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