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内住址变动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3 19:40:16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舟山市内住址变动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五十三条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第五十四条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二、舟山市内住址变动落户办理材料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三、舟山市内住址变动落户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岱山县公安局各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根据材料收集情况,当场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或补全相关材料

3.核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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