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带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依法规定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应按下列程序申请登记:
(1)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该机关为县、区民政局职能机构)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条例》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因此目前只是在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及小部分乡镇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全国大部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为同一行政区域的妇幼保健所,但也有例外。所以男女双方在检查前最好亲自到或电话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要求贴有个人一寸免冠照片。
(2)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有户口簿带户口簿即可;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先有身份证的,可开具证明写清居民身份证编号。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样式要求为民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制式表格(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自印,向单位、组织出售),男女双方各一份。一般单位由政工部门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如无工作单位,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开具证明。
(四)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地方);
(五)离过婚的,还应当持。
《离婚证》丢失、损毁的,可向原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持此书既可;如是在法院办理的,应当提交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如不是终审判决,还应当附上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六)二寸男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照片要求达到证件照片的标准,不要在婚纱摄影处化妆照。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在指定处现场拍照,请事先询问。
(3)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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