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上旬,消费者王先生和夫人一起到城东某大型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前其按规定将所携带的高档食品礼盒寄存于超市人工服务台,后由于朋友有急事相邀,王先生忘记取回寄存商品。一周后,王先生想起该商品便前往超市意欲取回,却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其所寄存的商品已被销毁。消费者王先生要求超市方给予经济赔偿,超市方以内部规定寄存商品不予超过24小时,如消费者延期取货,超市方可以自行销毁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只好求助于分会希望能帮其维权。
接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就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向超市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实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超市对王先生寄存的物品负保管义务,王先生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因保管不当造成王先生所寄存的商品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很难对顾客丢失物品数目和金额进行确认,因此顾客索赔也存有一定难度。后经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超市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200元。
绍兴市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温馨提醒:超市设置寄物柜、人工服务台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在消费者寄存物品遭遇损失时,商场以其内部规定为由拒绝理赔,实质上是减少了免责的要件,属无效格式合同。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要果断予以维权。同时,消费者在使用超市等服务性主体所提供的人工寄存、自主寄存等服务项目时,应尽量避免寄存贵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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