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鉴定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规定和要求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应当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现场制作,而不应该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闭门造车,这不仅失去了现场勘查笔录的意义,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事故处理公正性的置疑,从而引发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上访。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所以文字一定要准确、清楚,叙述文理要简明、通顺、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不能把对现场情况的主观分析意见记录在笔录中。它作为交通事故调查中对客观情况的反映,应当存入交通事故案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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